https://news.tvbs.com.tw/life/2844619
根据民国96年(2007年)以前的法规,当时若没有特别声请限定继承,继承人除了得将遗产
先拿出来还债外,自己还得清偿剩余的欠款,但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也明文规定,若继承人在
被继承人过世时未满20岁,依然能够主张限定继承。
假设原PO在父亲过世时已满20岁,也不用急着去柬埔寨打工,可用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的另一
个规定,强调自己因没有与父亲同住,故根本不晓得要在期限内声请限定继承,这么一来也
同样可以避免帮父还债。
王至德最后补充,假设原PO的情况皆不适用上述2情况,大不了就声请“更生”或“清算”
,并不是只有去KK园区当猪仔一种选择。
这律师是不是很想送人去kk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