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z请进

楼主: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4-11-20 20:23:30
※ 引述《KanaCoco (キラメキふたつ星)》之铭言:
: 你们现在怎么处理卖纯的电子菸阿
: 我看菸害防治法修法后
: 法院有些直接免诉 也有继续判药事法的
: 阿检方现在的态度是怎样
: 有没有八卦
靠杯
刚才在法务部网站找其他案件的资料的时候
突然有篇决议让我想到你几个月之前问我的东西
菸害防制法业于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而依卫生福利部 112 年
2 月 8 日卫授国字第 1120760120 号函释以菸害防制法本法为特别法,
其效力优于普通法(药事法)之原则,本法施行后,边境查获进口电子烟
油(弹),若未涉宣称疗效,应依本法查处。则先前移送之含有尼古丁之
电子菸而未宣称疗效者,是否仍构成违反药事法罪责。
台中地检 多数意见:构成违反药事法。
台湾高等检察署研究意见:构成违反药事法。
最高检察署研究意见:
1.从轻原则法理办理。
2.惟案件具体情节,因案各异,如有特殊事由,仍依具体个案自行认定。
3.再问就是修法
法务部:同最高检察署。
笑了
这结论跟没写一样
理论上虽然这是检察机关的态度
但也要期待检察官每个都有时间更新自己的见解
每天忙到快死了
还愿意认真读这篇给你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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