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teven183 (steven183183)
2024-11-02 17:16:41原来:
四、板主之权力与义务与行政原则:
10.各板主对于检举应独立裁定,无须与其他板主讨论,若被处分者对
做出处分之板主所为之裁定有异议,应先向判决之板主私信申诉后,
才能请求全体板主做出共同仲裁。
变更为:
四、板主之权力与义务与行政原则:
10.各板主对于检举应独立裁定,无须与其他板主讨论,若被处分者对做出处分
之板主所为之裁定有异议,应在执行水桶后十四日内向现任任意板主私信
申诉,让全体板主做出共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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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
五、罚则
13.加重、减轻、特赦条款
(1) 累犯或显然故意违规者,板主得自行决定是否加重2~5倍水桶期间
变更为:
五、罚则
13.加重、减轻、特赦条款
(1) 两年内累犯者,板主得自行决定是否加重2倍水桶期间。
显然故意违规者,板主得自行决定是否加重5倍水桶期间。
预计11/09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