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h0103661 (单推人)》 之铭言:
:
: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下列个
: 人之财产,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依本法规定征
: 税:一、被继承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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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死者生前赠与妻子三亿股票
: 2.死者死后妻子抛弃继承
: 3.未成年的私生女继承1500万现金
: 4.继承人需负担两年内转让财产之税务,包含没拿到的三亿股票
:
问题节点在
2.死者死后妻子抛弃继承
因为根据上面规则列出
死前两年赠与 应该被视为遗产
所以当妻子提出抛弃继承遗产
就应该要立即追回赠与的三亿股票
再来才接上私生女一次继承1500+3e
法律是人治
这很显然是执行人的问题 不是法的问题
法规讲得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