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羁押后,如经法院判决无罪,可否请求冤狱赔偿?
“羁押”是检方侦办重大犯罪,于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时,采取的办案手段之一。但是,
遭羁押之被告如经获判无罪确定,可否请求国家赔偿?
按,《刑事补偿法》第1条规定:“依刑事诉讼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害人’得依本法请求国家补偿:一、因行为不罚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经‘不起诉处分’或‘
撤回起诉’、受‘驳回起诉’裁定或‘无罪’之判决确定前,曾受羁押、鉴定留置或收容”
。因此,曾遭羁押之被告一旦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补偿。至其补偿之标
准,依同法第6条,系由法院于“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之范围内折算支
付之。
应注意的是,同法第4条规定:“补偿请求之事由系因受害人意图招致犯罪嫌疑,而为误导
侦查或审判之行为所致者,受理补偿事件之机关得不为补偿”。因此,对于自承犯罪而遭羁
押,日后再翻供者,恐无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