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柯文哲无保请回 两要件跳脱实务见解

楼主: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4-09-03 17:03:51
※ 引述《an94mod0 (灯露家的小蜡烛)》之铭言
: 朱家毅认证京华城案确实有违法之虞,却罕见以“犯罪嫌疑不重大”,谕知柯文哲无保请
: 回,恐非现行司法实务常态。
: 事实上,几乎所有涉贪的公务员都会主张不知自己的行为触法,透过选举取得权力、不具
: 专业的民选首长或民意代表更是如此,常抗辩就算触法、但未达“明知违法”要件,意图
: 为自己解套,但绝大多数都不被法官采信,最后仍遭判刑。
: 原因在于实务推定公务员对本身职位应负何种权利与义务,须有清楚的认知,若感到模糊
: ,应寻求上级或政风机关的意见,而非迳行处置或决行,自陷触法风险之中。因此主张没
: 有“明知违法”而脱免罪刑的被告,实务上成功的案例不多。
: 看起来判决有问题欸
: 法律人也都觉得怪怪的...
然后这篇的报导口口声声说什么 实务见解阿怎样怎样的
还要说什么 绝大多数都不被法官采信 跟过去不一样
干但重点是 要不要羁押是要看证据的啊
如果证据就不足以支撑犯罪嫌疑重大
那就是要放人阿
扯一堆什么过去实务见解就很莫名其妙
过去实务见解成立的前提是 证据资料足够证明
那如果证据资料不足 那就是放人阿
我举例 实务见解对凶器的定义是 你只要带在身上没有使用就算凶器
也就是说 你今天去偷别人东西 口袋放一根螺丝起子
就算你没有要用 然后你可能辩称不知道口袋有 一样会构成携带凶器窃盗罪
这个是实务见解啊 然后一直都是这样判的
但如果现在问题是 没办法确定当下窃盗的时候到底是不是他犯的
就是没办法证明A有没有犯窃盗罪 因为A可能提出不在场证明之类的
那你现在一直提什么 实务见解就是携带凶器窃盗等
但要用这个实务见解的前提是证据充分阿
如果证据不足 那就没有使用这个实务见解的前提
所以检察官证据充足是所有事情的前提
证据不足就不用扯什么过去怎样怎样怎样
因为证据充足是一切的前提
这就是为什么会出乎大家意料啊
连我认识唸法律的都没想过会无保请回
因为大家都没想到检察官会这么点点点
阿连证据都搜不明白就被法官打枪
干这个是重大政治案件欸
检察官办这种大案能够那么不严谨吗
连犯罪嫌疑重大都没办法证明
真服了捏
作者: A00610lol (paulhuang)   2024-09-03 17:05:00
大概以为小沈很快就会供出来了吧
作者: amsmsk (449)   2024-09-03 17:06:00
毕竟是党在后面指挥阿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4-09-03 17:36:00
我觉得你要知道一件事情 不是用VPN就无敌 你过去发文都有IP可以找类似的事情 我已经看过好几次了
楼主: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4-09-03 17:49:00
只是要避开现在的ip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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