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在研究中国刑法的强奸罪
因为中国强奸罪只限妇女 男的被强奸插肛门不算强奸罪
最多只是故意伤害罪而已
本来是想看最早是怎么出现的
因为我去查大明律 和奸男女都罚
后来想到把古代强奸罪都翻出来
古巴比伦帝国(公元前1776年)
如果一个男人强奸了另一人的未婚妻,而她从未与未婚夫有过亲密关系且仍住在其父亲家中
(尚未出嫁还在原生家庭),并且他们被抓住时该男人与她发生了关系,那么该男人应被处
死,而该女人应被无罪释放(汉摩拉比法典)
如果男人A强奸了其他男人的未婚妻 而这位未婚妻还没出嫁到那位男人家中 也还没破处 那
男人A应该被处死 而女人应该被无罪释放
在旧约圣经申命记里面也有跟汉摩拉比法典一模一样的规定
假如那个男人是在野外遇见已经订婚的少女,并强行跟她发生关系,就只有那个人该被处死
,但不要惩罚少女,她没有犯该死的罪。这种情况就像一个人袭击别人,把对方杀了一样。
”(申命记22:25-26)
申命记就记载是 摩西死前写的 大概是公元前1400年
汉摩拉比法典比旧约申命记还要早250年
所以可以知道这个规定其实就是西亚那附近的民间习俗
摩西受到民俗环境的影响 也采纳跟汉摩拉比法典一样的规矩
只能说圣经真的很有历史价值
因为它反映的其实就是当时民间的传统伦理道德观
亚述帝国(公元前1450年)
如果一个贵族的女儿是处女,住在她父亲的家里(尚未出嫁还在原生家庭),未曾被求婚,
因未婚而处女膜尚未破裂,如果一个贵族强行侵犯了她,无论是在城中、乡野、街头、谷仓
还是城镇节日上,都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该处女的父亲可以合法强奸侵犯者(该贵族)的妻子,并将他的妻子强行带走,不得将她
归还给侵犯者。
2.父亲可以将被侵犯的女儿嫁给侵犯者。
3.如果侵犯者没有妻子,他应向处女的父亲支付额外三分之一的银子作为处女价值的赔偿,
并且他必须娶她为妻,不得将她抛弃。
4.如果父亲不愿意这样做,他可以接受再额外三分之一的银子作为赔偿,并将女儿嫁给他愿
意的人。
(亚述法典)
处罚强奸的理由是 夺走父亲女儿的处女 (限定贵族 强奸平民没差)
因为女儿是家庭的财产 家庭对女儿的出嫁有处分权
你今天把人家的女儿强奸破处 就是害女儿嫁不出去
女儿嫁不出去就是对家长的损害
这位父亲有权向强奸者要求赔偿(女儿不能向强奸犯请求赔偿)
或是可以让这位父亲强奸侵犯者的老婆 并夺走她的老婆
父亲可以也要求把女儿嫁给侵犯者(因为非处嫁不出去没人要 失贞的女性就没有人要了 那
你就意思意思一下负责把不然我女儿要嫁给谁 难道要供他吃供他住一辈子吗 当时女性也没
办法出去工作 如果强奸犯不娶 然后又没人要 那这女的就完了)
如果要自己挑人嫁的话 还可以再多索赔一笔费用 作为女儿破处的赔偿
所以可以知道女人的处女实际上是一种贵族家庭的财产权
或是说是专属于贵族父亲的财产权 因为母亲似乎也不能去请求
如果一位贵族的妻子在街上经过时,另一位贵族抓住她,并要求与她同寝,尽管她拒绝并不
断抵抗,但他仍然强行侵犯了她。无论是当场发现,还是有证人指控他与她发生了关系,都
应处死这位贵族,女人无需受罚。(亚述法典)
这同样也是限定贵族 贵族强奸另一个贵族的妻子(不用是非处)判死刑 而被强奸的女性不
用被判刑
旧约圣经 申命记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出嫁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
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申命记 22:28-29)
旧约同样也规定了跟亚述法典一样的规则 只是是平民也适用 不再限定贵族
强奸者向被强奸女子的父亲赔偿 而不是对该女子赔偿
而且该强奸者要娶他为妻 因为你破人家的处 人家已经嫁不出去了 那这女的一辈子就完了
所以强奸犯必须为他下半身的生活保障
不要看这条好像是很糟糕的法律 其实这条在旧约当时社会环境已经算是保护女性的
在亚述帝国只有贵族女性有嫁给强奸犯的待遇 平民女性被强奸就可以等著腐烂在大街上了
旧约看的是精义 看的是条文的目的 不是拿着旧条文放在其他时代对比 要按照当时年代来
看 这个条文在当时的年代就是保护女性而出现的 只能说女人在古代就是可悲 因为这种规
则已经是剩下的能够有效保障女性的方法了 在其他地方你就嫁不出去只能饿死在大街上 强
奸者也不需要娶你不需要照顾你 甚至强奸都没罪都不罚 旧约在当时对平民的保护已经算是
比同时代人进步了
先打到这里 谢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