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应该是因为贪污治罪条例第 5 条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
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所以七年四个月其实就是最低标
但我记得贪污是可以有减刑的
自首自承犯行 缴回犯罪所得 刑期减一半
或者是供出共犯
高虹安应该是主犯 没有什么供出共犯的机会
那这样自首是二审前 主动说要进行认罪协商?
一开始看到新闻我还想说为什么一堆人
说判这么重 郑文灿不就要关70年什么的
这一条最低刑期就是7年 之前有的比这个刑期短的
很多都是符合上面减刑条件
今天高虹安是完全不认罪
所以直接用七年不是很合理吗 这不算政治迫害吧
然后一堆人不去看法条 就跟着媒体起舞
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有阅听人辨别媒体的能力吧
这东西甚至小的时候还会拉出来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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