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宝
这确实是黄国昌不懂公法了
直接看法条
宪法诉讼法 第 33 条
(第一项)判决应作判决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机关或其他团体者,其名称及所在地、事务
所或营业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与法人、机关或团体之关
系。
三、有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宪法法庭。
(第二项)“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标
示主笔大法官”。
(第三项)判决得于主文谕知执行机关、执行种类及方法。
宪法诉讼法 第 34 条
“前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于“裁定”准用之。
裁定,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得不附理由。
所以整个架构就是
宪法诉讼法 第33条 第2项 说
宪法法庭判决 要有
1.同意意见书/不同意见书
2.标示主笔大法官
但是 第34条 说
宪法法庭裁定 只适用第1、3项 刚好跳过这个第2项
所以裁定不需要写主笔大法官 也不用不同意见书
这次裁定连不同意见书都有 这其实本来都不用放的
所以已经算是很不错了
那 判决 跟 裁定 差在哪
判决是实体
裁定是程序
平常都是讲裁判裁判 但裁定跟判决是不一样的
一个杀人罪的案子
判决就是
判你有罪还是无罪
裁定就是
1.裁定羁押/限制出境 被羁押≠有罪
2.传证人出庭证人一直不来 那就裁定罚锾罚证人钱
3.证人要拒绝作证 要法官裁定同意
所以裁定都是程序的
判有罪无罪的才是实体的
那换到宪法法院也是
这个案子是暂时处分 就是暂时停止法条效力
而不是宣判法条违宪 所以是裁定
这就是为什么叫做 113年宪暂裁字1号
民国113年 宪法法庭 暂时处分 第1号 裁定
这个就像是羁押一样 虽然你无罪 但是因为你有某些危险
像是你可能在外面会弃保潜逃 或是把证据销毁 或是找人串供
那就一定要先把你羁押关起来
但你先被羁押抓去关 不代表就有罪了
之后也有可能是无罪
那既然是裁定 就不需要写主笔是谁
如果是判决 那就需要写主笔是谁
如果裁定没写主笔 等判决的时候就会一起写出来
对ㄚ
所以是国昌自己搞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