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由被告用手机 调查官泄密缓起诉
调查局苗栗县调查站江姓、吴姓二名调查官,去年六月约询涉犯刑案黄姓男子,未要求黄交出手机保管,任由黄持手机翻拍笔录内容,将侦询内容外泄给其他人;二人称“一时疏忽”,否认新北地检署查无二人与被告有任何不法对价,缓起诉处分。
据了解,检方原怀疑二人收贿泄密,交由调查局北机站侦办,但查无收贿事证;因江姓调查官服务已十年,吴姓女调查官案发前刚到单位服务,检方以江泄密责任较大,命向公库支付六万元,吴女支付四万元。
检方查出,苗栗县调站二○二○年七月起,掌握经营汽车公司黄姓男子涉犯刑事犯罪,报请苗栗地检署指挥,去年六月十四日发动搜索约谈,江、吴二人负责前往汽车公司搜索,并约谈黄男到案。
调查局二○二二年一月,曾专函通令各外勤单位询问室工作纪律,明令询问人员应全程注意受询问人动态、确认询问人手机有无录音、录影,且受询问人手机应置于置物架或保管盒,避免窃录调查笔录或提示证物。
当天江、吴二人约询黄男时,不但未要求黄男将手机暂时保管在保管箱或置物柜中,还任由黄男当面使用手机,导致黄男伺机翻录笔录内容;黄男甚至翻拍二名调查官询问时提及的同案罗姓被告自白笔录,事后传送给其他同案被告和潜在被告,使他人知悉侦办进度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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