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诈专法三读通过 高额诈欺最重判12年并科3亿罚金
(中央社记者王承中台北12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为遏止诈骗,三读条文加重高额诈欺犯罪刑度,因诈欺获益达新台币500万元,最重可处10年有期徒刑,若获益达1亿元,最重可处12年有期徒刑,并科3亿元罚金。
行政院会5月9日通过“打诈专法”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及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与立法,草案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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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为强化防诈作为、打击诈欺集团及保护被害人,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内容主要区分为就源防诈机制、溯源打诈执法等“双源齐清”的面向,其中就源防诈机制又细分为金融防诈措施、电信防诈措施、数位经济防诈措施。
在金融防诈措施部分,三读条文明定,金融机构对疑似涉及诈欺犯罪的异常存款帐户、电子支付帐户、信用卡或虚拟资产帐号,得采取相关控管措施并通报司法警察机关;建立照会同业机制,当检测异常交易时,可照会同业查证确认相关资讯,提早拦阻不法金流。
另外,三读条文也明定,金融机构得依司法警察机关的通知,尽速发还暂停交易功能的帐户或帐号内剩余款项或虚拟资产,以保护被害人权益。为鼓励业者全力阻诈,明定业者执行专法所定的防诈措施,免除其保密义务及因此造成客户或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针对电信防诈措施,为避免黑莓卡及非本国籍人士预付卡沦为诈欺工具,三读条文明定,电信事业提供境外高风险电信事业提供的国际漫游服务前,经查证使用电信人无入境资料,将不得提供国际漫游服务;提供服务后,应定期查询使用电信人是否出境,如果发现有资料不实、异常使用行为,应限制或停止提供电信服务。
三读条文也明定,电信事业如果未依规定查证使用电信人有无入境资料,可处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缓;情节重大者,可处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缓,必要时并得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用户号码数量的核配。
有关数位经济防诈措施,三读条文明定,要求具一定规模的网络广告平台业者必须类落地,配合台湾防诈,网络广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不得含有涉及诈欺的内容。
三读条文也明定,业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为诈欺广告或明显涉及诈欺时,应主动或依相关主管机关的通知期限内,停止播送该广告等其他必要处置,并将广告托播者、出资者等相关资讯提供司法警察机关。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可处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
针对溯源打诈执法部分,为遏制诈欺犯罪,三读条文也加重刑度,明定只要诈欺获取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500万元者,就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而因犯罪获取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1亿元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亿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也通过行政院版的“窝里反”条款,未来犯罪者自首后,如果自动缴交所有犯罪数额,可减轻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获主持操纵者,可免除其刑。
另外,立法院会通过附带决议,行政院应设中央诈欺诈骗犯罪防制会报,置召集人1人,由行政院长或副院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长就政务委员、有关机关首长及具有诈欺诈骗防制经验的专家学者派兼或聘兼之。至少每4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并入治安会报办理。(编辑:林克伦)1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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