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串证部分
1.被告于113年7月5日应讯前之当日上午,即以LINE通讯软件传送讯息予其秘书施○廷,其
讯息内容与被告应讯时答辩方向相同,可见被告于应讯前已经有管道得知检察官之侦办内容
并拟妥答辩方向,并在应讯前将所拟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被告之秘书施○廷作为被告与
他人之沟通联系管道,亦多次居间为廖○松、廖○廷与被告传递讯息,足以居于传递案情讯
息之重要地位,参酌被告于第一次应讯前,已有将自己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显见确实有
串证之疑虑。
2.被告于107年5月21日晚间曾前往廖○廷之住处,可见被告确实有可能私下与案件重要关
系人会面沟通而加深其串证之疑虑。
怎么会蠢到用LINE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