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中华民国刑法 第 987 条 (读书罪)

楼主: nlnlOUO (小弟弟我呢)   2024-07-01 12:19:32
I  读书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II  犯前项之罪,因而取得国民小学、国民中学或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得学士学位或以上证书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IV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图书,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供读书所用、充实知识预备之物或读书所生之物如学术论文、报告、试卷、作业本,属于
犯罪行为人者,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前二项之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作者: A00610lol (paulhuang)   2024-07-01 12:20:00
根本以前的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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