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香菸骑车惨吞18万6600元罚单 男不服遭法官打脸
南投邱姓男子骑乘机车手持香菸遭拦查,警员发现他面带酒容,要求酒测遭拒,又发现邱男驾照已吊销,台中区监理所依违反3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18万6600元罚款,邱男主张香菸并未点燃吸食,警员以边骑车边抽菸为由拦查不合法,即无接受酒测义务,法官打脸指出,骑车不论手持、点燃或吸食香菸,都是违规行为,警员拦查有据,驳回邱男之诉。
判决书指出,邱男在2023年5月11日下午3点多,骑机车行经南投县集集镇集中路与成功路口,因拒绝酒测、无照驾驶及手持香菸影响他人行车安全,遭警员拦停后制单举发,邱男认举发无误,台中区监理所依法裁处18万6600元,3年内不得考领机车驾照,并应参加安全讲习。
邱男事后却提出行政诉讼,主张虽有手持香菸,但香菸并未点燃亦无吸食。员警以其边骑车边抽菸为由而予以拦查,为不合法,他无接受酒测之义务,自无所谓拒测之违规,原处分应有违误,声明原处分撤销。
台中区监理所答辩指出,邱男手持香菸单手骑车且脸部涨红,经员警合理判断为客观上易生危害之情形而予以拦查。于查验过程中发现原告散发酒味、显有酒容,且机车驾驶执照亦经吊销,遂对其实施酒测,经警员告知拒测之法律效果后,仍选择拒测,其违规事实明确,原处分并无违误。
法官认为,无论“手持香菸”、“吸食香菸”或“点燃香菸”,均属处罚条例所规范应受处罚之驾驶行为,并非三者兼具始应受罚,警员拦查符合警职法之正当程序,邱男自有接受酒测之义务,诉请撤销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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