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刘志明持铁锤打死退休陈姓女教师,光天化日下还残忍性侵。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更4
: 审宣判,认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改判无期徒刑,可上诉。
: 更四审认为,针对抢夺2000元现金部分,仅有刘男单一自白,欠缺其他证据,只能判断是随
: 机、偶发性犯案,而非计画性为之,不符合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
: 刘男犯案为随机性,原审认定他犯下“情节罪重大之罪”未有相关专业领域之鉴定人、机关
: 、团体,就刘男有无更生改善可能性进行鉴定,或提出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不宜判他死刑
: ,最后改处无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这不是可教化阿
因为犯罪者想意图减刑的讨好行为应该没啥用
好像以前边板法律帮有讨论过类似的话题
细节我忘了 大概是 非蓄意杀人
虽然人被锤 最后死了
但犯罪方可以主张当下人没死 他也没想到会死
锤人的对象不是预谋 (行为应该是计画没错)
当然更不可能是蓄意杀人
最后就不能用最严格的角度来判罚
专有名词...忘了
整个流程是
A要去他地 没钱
受害者B开门直接被A钝器锤头
A抢走2000元
A把B留在车内后离开 最后B死亡
A方主张成非蓄意杀人来躲死
确实是可行的方法
那问题来了
为什么前五次可以判死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