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边缘人可以减刑

楼主: an94mod0 (an94mod0)   2024-03-14 13:51:25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简字第 169 号刑事判决
犯罪事实:甲○○因患有“慢性妄想型精神分裂病”,而属“边缘性人格障碍”
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仍与某一姓名、年籍不详之成年
人共同基于以电脑网络刊登足以引诱促使人为性交易讯息之犯意联络于104 年2 月1 日
上午10时10分许,由该名成年人在电脑网络网站“欢乐鱼讯论坛”上刊登:
“妹妹名:小三。服务区域:云林。个人资料:26岁/162cm/57kg/B 。
价格条件:1.5K/1H/1S。联络方式:0000000000。特别说明:非外贸,适合月底练功,
小油,妹妹小缺,希望哥哥可以帮他”之讯息,引诱不特定之男客与甲○○为性交易。
嗣经警乔装男客拨打上揭电话号码约见甲○○,甲○○依约于104 年6 月25日下午4 时50
分许,至云林县○○乡○○路○段“7-11 便利超商”前,为警查获。
爰审酌被告犯后虽初有争执,但嗣已坦承不讳,态度尚可,现与父母同住,
学历为高职肄业,因有精神障碍,已多年无业,其与家人相处情形尚佳,并持续就医中,
或因长期无业而乏收入来源,致失虑触法,犯后已知悔悟,并酌其犯罪之动机、目的、
手段、生活状况、智识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启自新。
作者: DJYOSHITAKA (Evans)   2024-03-14 13:59:00
你板医生要帮我开诊断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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