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益说:需要有一个“真实存在”的对象受到伤害,虚拟儿少创作的对象,并非“真实存在”,所以应当排除在外。目前日本就是站这个主张。
社会法益说:认为儿色创作会有引起潜在犯罪的可能,要保护的不只是“潜在的”儿童,是维持一个“不以儿童为性欲对象”、“给予儿童健全生长”的社会环境。
社会法益说最重要的就是“为了潜在的儿童”,国家积极要介入,并且儿色创作是要从
“根本上”禁绝的,连市场跟发展环境都不容许出现在大众眼前。
所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就这情况而言是“必要之恶”。
很遗憾的是,从撰文者的立场,或是联合国的立场,都认为社会法益说是应该的。
尽管此理论具有“矛盾”与缺乏“实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