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oman是翻这里的吗?
立法院公报 第 112 卷 第 14 期 院会纪录
主席:请问院会,对以上协商结论,有无异议?(无)无异议,本案逐条讨论时,迳依协商结论处
理。
现在进行逐条讨论。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读)
主席:宣读第二条。
第 二 条 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指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
二、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
三、拍摄、制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
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儿童或少年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或其他类似行为。
本条例所称被害人,指遭受性剥削或疑似遭受性剥削之儿童或少年。
主席:第二条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