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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z5566 (阿康)
2024-02-02 09:38:36邱委员臣远:(17 时 33 分)主席、大院各位同仁和全体国人。本次保留的条文第八条
及第四十七条涉及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及相关单位,若知悉有性侵害犯罪嫌疑之情事,应
先行限制浏
览或移除与犯罪有关之网络页面。
本党的提案版本有将 24 小时的时间限制以文字实际入法,并且卫福部在 12 月 13 日卫
环委员会的协商中也有提及若要明定 24 小时的限制规定,会尊重立法院的决定,也就说
明多数
业者沟通后已经有达成 24 小时限制浏览或移除的基本共识。然而,最后于游院长召开的
党团协
商却未见卫福部所允诺的文字内容,仅以口头告知平台业者,提供时会将相关页面限制浏
览或移
除,并未将 24 小时的限制以文字明定于条文之中。
本党团认为即使是一张照片都有可能对一位儿童、少年的权益造成极大的威胁跟影响,对
其往后的人生发展都有可能产生至关重大的负面影响,既然网络平台业者都允诺可以配合即
时限制浏览或移除的功能,为何不能以文字入法做更周全的规范?让儿童及少年的性隐私
能够
更加多一层保护跟强制规范的保障。本党团认为主管机关提出的说明并不能够说服这样的
权益
保障,为何在委员会协商的时候允诺,又再次推翻?将 24 小时的移除或阅览的限制规范
入法
,才能够更为完善地将相关机制的问题更加地周延,将被害儿童及少年的权益更加完整地
保护,
我们希望各党团的同仁还有全体立法委员可以支持台湾民众党的版本,谢谢
看了一下柯屁党说的问题不大ㄅ
顶多就是象牙塔待久了
他说的是照片 代表是真人儿童犯罪
改成四十八小时就没啥问题ㄌ
我没理解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