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动部104年11月17日劳动条3字第1040132417号函释:“……劳工上班迟到之时间,因
未提供劳务,雇主得就迟到时间比例扣发当日工资。雇主如允劳工得以请假方式办理,尚
非不可;其请假之最小单位,得由劳雇双方自行议定,但雇主不得迳自规定该等迟到时间
均应以请假方式处理。”
依劳动部111年6月版“工作规则参考手册”内所附工作规则常见问题Q&A:“Q10:可否
于工作规则规定扣薪、惩罚性或赔偿性罚款?A:工作规则虽可规定惩戒条款,惟劳工受雇
从事工作系以获取报酬为目的,雇主尚不得于工作规则内订定惩罚性或赔偿性罚款,至于
罚款以外之其他惩罚性规定之允当性,应由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详予审核。”
由上可知,劳工如果发生迟到状况,目前主管机关的立场是,可以接受雇主依劳工迟到的
时间依比例扣薪,例如劳工时薪如果是300元,迟到20分钟,则可扣发100元(等于只是劳
工没提供劳务的时段,雇主当然相应可以不给薪,其实并无加以处罚),且也不许雇主强
制劳工请假。雇主如果想在工作规则制定罚则来拘束劳工,依工作规则参考手册内的说明
,也可发现主管机关并不允许雇主在工作规则内制定罚款。
也不是扣薪 应该是说那段时间不用给钱
但她扣我五百 我干拎娘机掰
我去兑现了 他还没回我 操机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