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唐凤:iWIN就是一个很好的儿少保护例子..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4-01-19 09:25:39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200876
像iWIN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像是儿少保护法成立的机构。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495251
我们在新数通法的架构里面,平台责任有某个中介类似 iWIN 的团体,确保自律不足的部
分,而用他律来弥补自律,而不是什么都用法律压下去。他们想要问的是,因为 iWIN 感
觉很弱,手上并没有实际真的可以裁罚的东西,很难罚到营业额的百分之几等等,我们用
这样想像,会不会变成你用中介帮他背书,但其实他什么都不用做吗?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412402
我满理解你在讲的这件事,而且这个在别的事情上,像儿少法里面对于有害内容的部分就
是用这种方法,也就是委办给iWIN这个机构去处理,iWIN本身是台北市电脑公会,电脑公
会又有各种业者,所以其实这是也不是完全自律,因为台北市电脑公会毕竟没有所有网络
平台加入,所以这个不能叫做自律,这个比较像他律,但是至少TCA里面每个会员加起来
的正当性应该是不弱于这边,所以他来把关有没有危害儿少的东西,这个是法律要求卫福
部做的,但是因为在订的时候,卫福部在儿少那边可以委办出来,所以后来就选择委办出
来,类似一臂之遥。
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364000
第一,我们要有一个对一个文化敏感的程序,这个是为什么像iWIN是很好的例子,这个是
设计出来一臂之遥,并不是让任何行政体系的人来决定怎么样才叫做儿少性剥削的情况,
但是又有法律的授权,也就是儿少法律法的授权,并不是咨询权,而是一定程度上可以进
入法体系当中,所以这种一臂之遥的情况,当然不会同意iWIN是外包给我们一个文化完全
不同的实体来进行操作,这样就会造成非常大的社会影响力,但是都是负面的,所以让在
这个社会里面,社会常规就觉得这一些人在社会当中是有一定程度的公信力存在,让这样
的社会部门来判断仇恨言论,或者是其他对公众大量不利益的,让他们的意见进入算法
的治理当中,这个是目前所谓的norm design,也就是这个形状是互联网的共识,但是
每一个文化要用什么样的社会部门方式来进行裁量,比如“台湾事实查核中心”,这是每
一个实作者要自己在文化里实作的,并不是互联网社群越俎代庖说整个网络上的不实讯
息、仇恨言论都是要单一的,这个是很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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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凤对iwin的运作蛮了解的。
还有很多文字记录,就不一一贴了。有兴趣的自己找吧。
或是可以去找唐凤陈情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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