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主管机关处理互联网内容违反儿童及少年相关法规处理原则.doc
三、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以下简称iWIN)接获举报后,应初步判读网页内容,将相关
网页资料存证,并查出该网页公司行号所在地或IP位址所在地,依下列原则办理,同时回
复举报人:
未涉儿少法或防制条例者,依规定转其他权责单位办理或结案。
====与本次事件无关
涉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8条、第40条者,应立即检附网页相关存证资料、移请内政部
警政署侦办。
====应与本次事件无关, 如果有关, 那是警察会下来侦办, 也不能罚钱了事
====真正有关的2次元萝法条在防治法第38条, 如果照这样来看根本不是这条
涉及防制条例第50条、儿少法第46-1条、第49条或第69条者,应立即检附网页相关存证
资料,移请公司行号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机关处理,公司行号所在地不明者,移请IP位址所
在地之社政主管机关处理。但网页有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者,依人在地原则,检附相
关资料送被害人住所地之社政主管机关处理,必要时得由地方社政主管机关协调管辖权。
====这是第一个关键, 主要是 防治法第50条
====这条是防治青少年色情媒介的
涉及儿少法第46条者:
1. 相关存证资料备份后,立即通知该IP平台业者(个人),网络内容恐已涉违法情事
,建议为限制儿童少年接取、浏览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2. 检附网页相关存证资料、移请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理,其中涉社政主管机关之案
件,移请公司行号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机关处理,公司行号所在地不明者,移请IP位址所在
地之社政主管机关处理。
====这一整段如果回去看儿少法46
====理论上是只要有任何色情、但没有有效阻拦机制
====都可以适用
====现在看起来也是用这条在办
IP位址设于国外者,除将网站资讯通知教育部、中华电信,透过色情守门员等软件防护
措施,防杜儿童少年接取网站(页)资讯;儿少色情案件另可转介台湾展翅协会透过国际色
情防制组织予以追踪查察;重大案件并移请警政署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