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就别考虑用什么诽谤跟侮辱了
没有被害人
构成要件根本不该当
被害人是谁
那张皮?还是说中之人?
就算真的承认中之人名誉被侵害
把中之人姓名当作诉讼资料
写在不起诉书或判决然后公开在司法院外网
cover能接受?
我猜台湾模式应该会这样运作
就是用著作权方式
反正你要开黑
一定会拿vt的图开黑
他就用著作权告
反正告诉人就cover
不需要面对中之人是否要公开姓名的争议
然后我之前有看到日本有一篇裁判是
有人乱黑兔子
我印象中他们就用著作权侵害
请求开示被告个资
也就是透过法院请求网络业者开示被告姓名、住所等个人资料
这个开示就是法院会把你个资拿给cover
cover拿你的个资
就能请求民事赔偿或是提刑事告诉
但我从来没看过任何实体上的有罪判决或民事求偿判决就是了
很有可能他们在进入诉讼前
就跟cover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