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主群接获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通知
#1bOS8lTb #1bOSZCjE #1bOTfilo 可能有触犯儿少性剥削跟儿少保护权益法
三篇文章删除
请板友务必注意相关法规,避免触法
另基于保护看板存续,预计近日修正板规,将5-14上位法违规列入板主主动处理范围
尔后若发现有相关文章,将主动删除文章并水桶处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 38 条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
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贩卖前二项性影像
、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项及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9 条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
品,第一次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接受二小时以上十
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其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持有人与否,没入之。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
品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40 条
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或其他方法,散布、传送、刊登或张贴
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讯
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网络论坛管理者的责任:
第 8 条
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者及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透过网络内
容防护机构、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限制
浏览或移除与第四章犯罪有关之网页资料。
第 50 条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为他人散布、传送、刊登或张贴足
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讯息
者,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
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前项规定之媒体,应发布新闻并公开之。
第一项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若已善尽防止任何人散布、传送、刊登或张贴使儿童或少年有
以上请务必遵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