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h507121 (五十岚梨花的监督君)》之铭言
: #1bRz_Fc5 (StockPicket)
: 帮我看一下这个马来铁粉法律用语是不是都在乱用阿
: 我上课学的都还给老师了
: 谢谢 谢谢喔
: @爱惠惠 @胜王 @ybz @edieedie
→ pwseki206: 一、在现行法制上,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基于善意而为适 12/06 15:49
→ pwseki206: 当之评论,得阻却违法。所谓“可受公评之事”系指“与 12/06 15:49
→ pwseki206: 公众议题相关有关之事”、“适当评论”乃“经综合评价 12/06 15:49
→ pwseki206: 后属适当之个人主观评论意见”。PTT系属受中华民国法 12/06 15:49
→ pwseki206: 律所拘束之网络论坛,上开上位法之见解亦应酌采。合先 12/06 15:49
→ pwseki206: 叙明。 12/06 15:49
说的很好 但关ptt什么事
阻却违法是阻却违法 不是阻却违反ptt版规
对阿 你讲这些东西 假设真的符合他说的要件
那就阻却中华民国法律
但 不会阻却ptt板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我在皇城大谈政治 我可以说 政治言论应受保障吗
中华民国宪法保障政治性言论
因为这是所有言论里面最高级别的
所以皇城不能桶我
我的评价是
去水桶慢慢蹲吧
→ pwseki206: 二、对于言论自由之限制,英美法系多采真实恶意(actua 12/06 15:49
→ pwseki206: l malice)原则而为判断,而于引战之构成要件该当与否 12/06 15:49
→ pwseki206: 或有可采之处。亦即,为有被告有明知其言论不实或对于 12/06 15:49
→ pwseki206: 其言论真实与否毫不在意两项要件时方得限制之。更有甚 12/06 15:49
→ pwseki206: 者,于美国实务上更宽松的认定“对公众人物之尖酸刻薄 12/06 15:49
→ pwseki206: 及令人不快的攻击”亦应受保护而不宜限制。 12/06 15:49
你前面说适用中华民国法律
现在又跑来说英美法系怎样怎样
台湾是英美法系吗
好歹也贴跟最高法院判决吧
就算台湾法院也是采这个见解 附个判决不是更好吗
而且这个也是针对法律的 不是针对板规的
也就是说
ptt可以禁止法律没禁止的
但是不能开放法律禁止的
对ㄚ
但是 它里面有提到判断引战的标准
板主可以拿来借用 但不必然要用
这个所谓 英美法系采真实恶意原则
并不拘束ptt版主判案
板主完全可以引用自己认同的引战标准
不用一定遵照这个判断标准
因为英美法院的见解
也只是一个参考而已
英国法院管那么大吗 连版主要怎么做事都要管
对ㄚ
而且就算按照他的真实恶意原则
他说边版是闹板集团
请问边板是去哪里闹板了
明知言论不实且毫不在意真实
那不就违反真实恶意原则了吗
怎么提一个打自己脸的标准
→ pwseki206: 三、查检举人于近日确有于边缘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励并 12/06 15:49
→ pwseki206: 惹起曾于本版遭受水桶处分之版友针对现任版主提出罢免 12/06 15:49
→ pwseki206: 案,而罢免案之本身不仅为私人之间之纷争与事务,而系 12/06 15:49
→ pwseki206: 关系整体讨论区之使用者权益之公众事务。对此,应属可 12/06 15:49
→ pwseki206: 受公评之事(意即与公共议题有直接相关)而在违规认定上 12/06 15:49
→ pwseki206: 宜采取最严格之标准。又,检举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 12/06 15:49
→ pwseki206: 属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众人物而负有最大容忍接受监督之 12/06 15:49
→ pwseki206: 义务。 12/06 15:49
这个跟检举人有什么关系
骂一个板 为什么跟检举人有关系
不管是毒物王还是死结 谁检举有差吗
还是说这是检举板特别的规定
然后皇城有什么规则是
与公共议题有直接相关 就能够免责的规定吗
没有的话提这个要干嘛
可受公评之事 是一个免除法律责任的标准
板主要不要用这个标准 看版主心情
但是最重要的是
可受公评之事 是指板主罢免的讨论 这个公共事务
不是说你能够说某个版是闹板集团
这个并不是公共事务
而且违反真实恶意原则
应该以引战办理
结论:如果真的按照他自己的解释 他会被自己水桶
谢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