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thslipkno (BAUBAU结)》之铭言:
: 宝
: 怎么不可能
: 中华民国是属人主义
: 只要她爸有中华民国籍
: 在火星出生都会有中华民国籍
: 但在国外出生没报台湾户籍
: 就没有身分证字号
: https://myppt.cc/lmsLd8
: 对啊
→ diefish5566: 所以至少国小国中应该是有ROC国籍和户籍的 12/03 00:46
我去看了
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
没有提到要户籍
对啊
第 六 条 侨生于每年招生期间,应检具下列表件,向我国驻外机构、侨务主管机关指定之单位或经核准单独招收侨生之大学,申请回国就学:
一、入学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文件及成绩单:
(一) 外国学校学历:外国学校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及成绩单(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应加附中文或英文译本),应经驻外机构验证或由侨务主管机关指定之单位核验。但设校或分校于大陆地区之外国学校学历,应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并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二) 大陆地区学历:应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办理。
(三) 香港或澳门学历:应依香港澳门学历检覈及采认办法规定办理。
(四) 海外台湾学校及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之学历同我国同级学校学历。
三、侨居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件。
四、志愿序。但向单独招收侨生之大学提出申请者,免附。
五、招生学校所规定之其他文件。
前项第二款学历证明文件及成绩单,于申请入学国民小学一年级上学期者,免附。
侨生申请就读国民小学、国民中学、高级中等学校、专科学校者,除检具第一项各款表件,并应检附经我国公证人认证之在台监护人同意书。但已成年或经侨务主管机关同意者,免附。
前项在台监护人,应具中华民国国籍,并提出无犯罪之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及税捐机关核发最新年度个人各类所得总额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之资料清单。
符合前项规定者,每人以担任一位侨生之在台监护人为限。但以学校财团法人董事长或董事为监护人者,每人以担任五位侨生之在台监护人为限。
侨生所缴证明文件有伪造、冒用或变造等情事,应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应由学校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其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