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泄密助毒贩逃只罚50万 检嫌太轻上诉结果罚金加倍仍免关
刘姓律师辩护毒品案,将所得知的侦查机密泄漏给毒贩,协助尚未到案的疑犯逃避侦查;一审法官判刘缓刑、向公库支付50万元,检察官认为处罚太轻提起上诉,台北地院审理,仍判刘可缓刑,但加码命刘向公库支付100万元。
洪姓男子涉犯运输第一级毒品罪,刘担任洪的辩护人,自行前往调查局航业处基隆调查站递交委任状,陪同洪制作笔录结束后,刘前往桃园市“绝色”汽车旅馆将侦查中洪的供词泄漏给尚未到案的陈姓、赵姓、陈姓、蔡姓4名共犯,还教唆其中一人在地检署作伪证。
陈姓等4名共犯得知侦查内容,到案前先勾串,2021年1月27日检警查缉2人到案,另2人因刘走漏情报,无法查缉到案。
此外,刘受黄姓男子委托担任涉三级毒品案的陈姓男子的辩护人,2021年2月25日刘在另名李姓男子毒品案的羁押庭中,阅卷取得扣押物品目录表,提供给黄拍摄,并将陈姓男子供出毒品上游的供词告诉黄,再一次增加检调缉毒难度。
一审时,法官依教唆犯伪证罪对刘判刑5月、依使人犯隐避罪对刘判刑4月,宣告缓刑5年,向公库支付50万元,提供60小时义务劳务,检方认为判得太轻,提起上诉。
检察官上诉认为,刘的行为背离在野法曹的职责,也没有真诚的悔意,一审的判决对刘量刑及缓刑裁量权的行使,并不客观。
二审认为,一审量刑时已审酌刘的执业律师身分,刘坦认犯行,自陈硕士肄业、月收入20万元,还须扶养配偶、2名就读小学的子女,已综合审酌过案情,判刑未逾越法律的范围、也无滥用权限,不过,还是撤销一审缓刑条件,虽仍判刘缓刑5年,但要刘向公库支付100万元,提供60小时义务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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