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在日偷情生女呛我国无管辖权 法院判赔30万

楼主: medama ( )   2023-10-16 15:06:24
台女在日偷情生女呛我国无管辖权 法院以“这理由”判赔30万
2023/10/16 15:01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吴姓女子与洪姓男子结婚后定居日本,但吴女与周姓男子偷情
、生女,洪男和吴女离婚后,以侵害配偶权为由,分别对周男、吴女向日本、我国法院提
告求偿。经日本法院调解,周男赔偿洪男250万日币(约新台币54万元)和解;吴女则主
张,侵权发生地在日本,我国法院无管辖权,且周男已赔偿,她无赔偿责任,但高等法院
认定两造均为国人、在台有住所,我国有管辖权,判吴女应赔偿30万元确定。
吴女在日本的大学毕业后,2018年在台和洪男结婚,婚后两人在日本生活,吴女是日本的
上班族,洪男在汽车维修厂工作。
2021年6月,吴女告知洪男,腹中怀有周男的小孩,双方同年11月协议离婚,吴女隔年2月
在日本生下和周男的女儿,她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确认子女诉讼,判决女婴生父为周男,并
非洪男。
不久,洪男以配偶权被侵害为由,先后向日本、我国台北地院对周男、吴女提起损害赔偿
诉讼。周男方面,经日本法院调解,由周男赔偿洪男250万日币达成和解。洪男另向台北
地院提告要求吴女赔偿50万元。
吴女向法院主张,婚后和洪男在日本生活,其侵权行为地也在日本,我国法院无管辖权,
且日本法院调解后,周男已赔偿洪男250万日币和解,她无赔偿责任;退一步来说,若她
涉侵权,日本法院才有管辖权。
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见解,认为吴女、洪男均为国人、在我国均有住所,且在我国办理结婚
登记,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日本,不过,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国法
院亦具有管辖权。
高院认定,吴女和周男偷情生女,均有连带赔偿责任,周、洪在日本虽已和解,但和解书
效力并不包括吴女,吴女仍有赔偿责任,判她应赔偿30万元确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