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客轻生租屋处成凶宅 房东求偿判决大逆转!死者母亲需连带赔偿
王姓房东主张,黄母是连带保证人以及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必须代女儿偿付损害赔偿金200
万;但一审黄母坚称,她并非连带保证人,且女儿轻生也不是故意要造成房价跌损,因此拒
绝赔偿。
案经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审理,法官调查发现,黄母并未在租赁契约签名,且轻生
案发生后,王男隔月就以同样价格顺利将凶宅租出去;判决书指出,黄女曾四度到身心科就
诊,她轻生前不可能预见会变成凶宅而减损房价,因此一、二审黄母都胜诉。
王姓房东上诉最高法院,获得翻转契机。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死者是成年人,正常情形应具
备识别能力,而她罹患的忧郁症,是否会影响其识别能力?选择轻生前,是否考虑到轻生行
为会影响房价?还是明知会损害房东财产价值仍执意寻死?这些疑点原审均未调查厘清,因
此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雄高分院重审。
更一审判决出现大逆转,法官认为,既然黄女是成年人,应该知道在屋内轻声会造成房屋价
格减损,且黄母并未抛弃继承,因此必须在继承范围内,赔偿王男159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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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