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无聊翻了刑事诉讼法
突然想到如果今天要我回去大学读书
有一个问答题出在期末考
1、刑事案件中能够提起公诉的只有检察官,是否正确?
这题虽然看起来是超级送分题
大学的我一定也是毫不犹豫写是
并且引用264条
但是我现在会回答错误
并且还会用500字以上叙明司法警察官也有实质上的起诉权限
以前某个实务出身的大法官来上课时
他跟大家说有些轻微案件被告不用见到检察官、法官
卷内只有经过司法警察官的讯问
就能直接判决有罪
并且执行罚金 缴不出来就进去关
大家都很惊讶 怎么可能这么离谱
所以当我看到学者出身的教授还在干谯法院书面审理不用开庭时
感觉砲火挺弱的
台湾早就走得太前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