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rnji8H (Gossiping)
高雄地院111原诉10
警方
1、上铐:无证据能力
2、不上铐:督察组送你一个惩戒
警方的立场就是
干
无证据能力被判无罪是你检座的事
我不要承担刑责
我不要被督察组惩处
上铐喇上铐
至于法官的见解
必须衡量当下的情况判断是否上铐
而不是一律上铐
但是
被告会不会发病
这问题就像你回答出明天、后天、1个月后的晚餐内容一样
谁他妈知道吃什么
有警察能看到未来的话
他早就去签乐透
谁跟你当警察 还吵要不要上铐
很多行政行为
是能够裁量的
像是要不要开罚单、罚单开多少
这样的行政裁量 就算有瑕疵、判断错误
也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可是刑事被告要不要上铐的裁量
背后所承担的风险
不仅是员警的性命 甚至是无辜百姓的性命
所以在认定警方是否有裁量怠惰而导致无证据能力的情形
本身就应该放宽标准
而不是像这篇判决用这么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