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共谍纳外患罪 最重判死刑
刑法修正 将中港澳地区纳外患罪规范
〔记者谢君临、苏芳禾/台北报导〕面对层出不穷的共谍案及日益严重的假讯息危害,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中国及港澳地区、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纳入现行外患罪章规范;若泄密予中国等敌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时泄密最重可处死刑。院会也三读通过“灾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条条文修正案”,散播灾害不实讯息致人于死者,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王定宇:共谍不再轻判 保护台湾国安
民进党立委王定宇说,刑法外患罪章自一九三五年制定至今,八十四年后首度修正。因现行宪法规范的领域和现实状态不一致,刑法长期以来无法发挥保护国家安全的功能,导致共谍被轻判,背叛国家的退将如柯政盛、许乃权等,判刑确定后还能领到高额退俸,这些畸形现象都因修法获得矫正;并藉修法确保台湾国安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王定宇原提案将刑法外患罪章中的“外国”扩大为“外国或敌人”,并明定敌人是“与中华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国民党团总召江启臣则说,采用“敌人”之文字于外患罪章,法务部及司法院都曾指出,恐会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或是适用上产生疑义;他建议用“境外敌对势力”,补充现行规范之不足。
不过,民进党团于院会表决时,提出新版修正动议,并未采用“敌人”二字及其定义,而是增订第一百十五条之一,明定“本章之罪,亦适用于地域或对象为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行为人违反各条规定者,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直接将外患罪章适用于共谍案。
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认为,增订“敌人”定义的修法版本,已经审查会通过,“没有必要看到大象却不敢提大象的名字”,建议维持原版本。最后诉诸表决,通过民进党团所提修正动议。
散播灾害谣言致死 可处无期刑
另为强化打击假讯息作为,灾防法修正案明定,散播有关灾害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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