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血亲相奸罪是“告诉乃论”(《刑法》第236条),而且还限定必须是当事人各自
的(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祖)父母才能告呢?(《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项参照
)
如果只要那些人同意或默许(没有于知情后六个月内提出告诉,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
237条)或死亡(于是无法提出告诉)就可以乱伦,那么立法的初衷真的是要维护优生学
吗?
也由于是告诉乃论,于是我们可以推论出:若是父母、祖父母都已过世,相依为命的成年
未婚兄弟姊妹间彼此有了合意性交行为,其实是没有人可以提出告诉的。
※ 引述《JIWP (神楽めあ的钱包)》之铭言:
: ※ 引述《Victoryking (夜空メル的かぷ民)》之铭言:
: : 日本才是最先进的国家
: : 兄弟姊妹做爱刑法不管
: : 只要不结婚
: : 你想怎么玩都可以
: 台湾我记得3等亲以内做爱是告诉乃论
: 那这样是不是只要妹妹成年
: 彼此合意,就没人能告我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