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这样的
在各位学者分析这个议题之前
我建议他们去研究检警机关的录音录影系统
那个东西真的就很鬼
开几百庭就是会遇到一庭有故障
有时候庭上的人有发现 重开就好了
但有时是连侦查机关都不知道它故障
开庭时以为这系统还能正常使用 事后才发现根本没录到
所以不是要刑求 是这东西真的狗干烂
那以这样的想法为出发点
分析各大学派的见解
有证据能力说:如果被告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陈述,且没有受到不正讯问,陈述也与事实
相符,还是有证据能力。
评析:这是检方之友的见解,应该要赞同,阿你被告都看过笔录签名了,当时心理有意见怎
么不当场提出,事后还争执录音录影的证据能力,摆明就刁民,当然有证据能力。
无证据能力说:全程连续录音或根本未实施录音的情形,可解释为录音内容与笔录记载全部
不符,故整个笔录内容均无证据能力。
评析:这个看就知道是整天躲在研究室闭门造车,以为录影设备跟人一样,会听检察官的指
挥。如果采用这见解,并且判无罪,有些地方一年有上万个案件,可能就那100件因为故障
没完整录到,要为了这个见解,再从头跑一遍侦查流程,重新传唤、拘提、问同样的内容,
这根本严重扰民,还浪费司法资源,被告可能还会说,“干阿我上次不是就认了 问火大的
喔 怎么不快点结案让我从容就义],当然遇到被告翻供的情形,更是会加剧司法资源的负
担。
推定被告不具任意性说:若未连续录音录影,当被告抗辩时,由检察官举证被告当时是出于
任意性。
评析:这其实也算合理的见解,因为自家的设备有多烂,被设备冲康过多少次,以及当下被
告的反应,检察官自己最清楚,所以笔录的任意性确实该由检察官举证,基于国家具有侦查
的优势地位,以及在考场上不得罪人权学者跟实务界独裁者的精神,采取这见解是最适当的
。
权衡说:万用158-4。
评析:考场上凑字数用的,告诉阅卷老师你知道有第四种见解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