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VelvetMikoP (杜凡)》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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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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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上散布自杀资讯,是否会构成上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加工自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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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学说均认为教唆或帮助行为,可对一人为之,亦可对多数人为之,但是必须对“
: 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为之,行为人之教唆或帮助行为,如系对“不特定之多数
: 人”为之,不构成教唆或帮助行为,故在此前提下,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自杀之资讯,如
: 果是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的方式,传送给特定之人,则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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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以在网页上张贴文章的方式,供上网浏览的不特定人观看,则不合于教唆或
: 帮助犯的定义,无法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加工自杀罪”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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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出社会了
你的学说见解很棒
但是学说见解是留给那些在校生玩扮家家酒用的
龟山法学如果看你不爽的话
还是会移送给检座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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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bz612: 宝 出社会就别再引学说见解了 法官不看的 03/18 13:03
唉
确实
你上班不到一个礼拜就明白了
我也是从报到后花了2个星期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