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经征兵检查后,于征集入营前,对判定之体位认有疑义,或有新发生之伤病者,应检具医疗机构出具达改判体位标准之诊断证明书,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户籍地区公所申请复检:
(一)公费复检:填具申请书,经审核准予复检者,即洽送指定之复检医院复检,并由征兵检查会依复检结果判定体位。
(二)自费复检:填具申请书,经审核准予复检者,由役男至选定之复检医院复检;并由复检医院将兵役用诊断证明书迳送征兵检查会,依复检结果判定体位。惟经准予复检后逾1个月仍未进入复检程序者,依体位区分标准第6条规定办理。
二、依前项(一)(二)规定判定结果与原判定体位相同者,除病况有显著变化,经检具医疗机构出具达改判体位标准之诊断证明书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复检。
三、另役男身高、体重不符现役标准时,需于接获征集令后,入营前,始可提出申请身高、体重复检。
四、复检医院
1.国防医学院三军总医院(台北市)
2.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台北市)
3.台北荣民总医院(台北市)
4.台中荣民总医院(台中市)
5.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台南市)
6.高雄荣民总医院(高雄市)
7.财团法人佛教慈济综合医院(花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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