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abby近来一下

楼主: Abby530424 (亚斯卡雷)   2022-12-01 16:34:14
※ 引述《PyTorch (打工主义倡议协会)》之铭言:
: 德国提高继承税赠与税 就不用限制资本吗?
: 还是德国是在打假球
: 只是提高一部分
: 让韭菜高兴一下
: 事实上资本家反手卖房 照样搬钱出去?
几个部分
第一 欧盟规定 正常状况下不能有“任何”资本限制
所以最简单的说法就是:欧盟认为自由贸易非常重要
不过当然有一堆前提跟例外,当中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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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30.3.2010 欧盟官方公报 C 83/71
第 64 条 (前 TEC 第 57 条)
1. 第 63 条的规定不应影响对第三国适用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国家或联盟法律
通过的关于涉及直接投资的资本流入或流出第三国的任何限制——包括在房地产——建立
、提供金融服务或证券进入资本市场。对于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和匈牙利国家法律规定的
限制,相关日期应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
2. 在不影响条约其他章节的情况下,努力实现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资本自由流动的目标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行事, 应采取措施涉及直接投资(包括房地产投资
)设立、提供金融服务或证券进入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入或流出第三国。
3. 尽管有第 2 段的规定,只有理事会根据特殊立法程序行事,在与欧洲议会协商后,可
以一致通过措施,在欧盟法律中关于资本流动自由化或来自第三国。
第 65 条 (原 TEC 第 58 条)
1. 第 63 条的规定不应损害成员国的权利:
(a) 应用其税法的相关规定,区分在居住地或资本投资地方面情况不同的纳税人;
(b)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税收和金融机构审慎监管领域,
或制定用于行政或统计信息目的的资本流动申报程序,或采取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的
合理措施。
2. 本章的规定不应影响与条约相符的对设立权的限制的适用。
3. 第 1 款和第 2 款中提及的措施和程序不应构成第 63 条所定义的任意歧视手段或对
资本和支付自由流动的变相限制。
ENC 83/72 欧盟官方公报 30.3.2010
4. 如果没有根据第 64 条第 3 款采取措施,委员会,或者如果委员会在有关成员国的请
求后三个月内没有做出决定,理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定,说明限制性税收措施一个成员国
通过的涉及一个或多个第三国的条约被认为与条约相符,只要它们符合欧盟的目标之一并
且与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相容。理事会应在成员国的申请下一致通过。
第 66 条 (原 TEC 第 59 条)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进出第三国的资本流动对经济和货币联盟的运作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
困难,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提议并在与欧洲中央银行协商后,可以如果确有必要,对第三
国采取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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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第二个
润出去是要时间跟成本的 不一定绝对划算
但是当你遗产税收到100% 我基本上敢保证有钱人一定润
最后你看德国要调高很爽 但是就说句实在的:
他调这么高 他免税额也很高ㄟ
一个小家庭台湾免税额是800-900万台币 一个存活的父母加100万
德国是一个小家庭 免税额4400万台币
一个存活的父母再加320万 再加上德国房屋持有率不高
其实真正影响到的基本上就只有大房东
绝大多数中产阶级都不用缴税 或是只要缴可能11-15%左右吧
德国人均GDP有台湾4-5倍吗? 我只能说绝对没有
总而言之 德国应该是没有资本流出的限制
不过他还是会去抓跨国公司逃漏税
不一定每个国家都要有资本流入流出限制
但是我只能说 一个遗产税100%的国家 没有严格的资本流出限制
应该50年内会直接破产 甚至更快
作者: Kazamalroha (ゆまぴよ的狗)   2022-12-01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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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irioshi (角落住民)   2022-12-01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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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mono (摸诺)   2022-12-01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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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nohikoRin (早上咖啡晚上酒)   2022-12-01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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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p9xxx (Counting Stars)   2022-12-01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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