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㈠立法委员林淑芬于110年9月18日在其脸书粉丝专页分享新闻标题“亚泥矿权撤销 为什
么还能挖到天荒地老?”之新闻连结及对该则新闻之意见贴文后,被告及声请人先后于上开
贴文下方留言处留言,其中被告对声请人留言曾回复以“好的 塔绿班”一词等情,除有上
开脸书画面撷图【台湾嘉义地方检察署110年度侦字第10987号卷(下称嘉检侦卷)第34至39
页,嘉义县警察局水上分局刑案侦查卷宗(下称警局刑案卷)第26至28页】可稽外,且为被
告所是认(刑案卷宗第6页反面至第7页正面),此部分事实,堪以认定。
㈡然细绎声请人提出之上开脸书贴文撷图(嘉检侦卷第34至39页,警局刑案卷第26至28页
),被告之所以会有“好的 塔绿班”之留言,起因是声请人就被告在立法委员林淑芬分享
亚泥矿权撤销新闻之贴文留言处先张贴收受徐旭东捐赠政治献金之109年立法委员选举当选
人名单,声请人遂问被告“捐赠者,哪一处写亚泥?”,被告回称“要做这么明显,要不要
嘘嘘东在给每位立委配戴挖山标章作标示?没有常识也看一下电影好吗?”声请人即再回应
“每位立委?好笑。采矿修法跟卫环委员会有关,你说说你提的那些人什么时候在卫环,又
有哪些人当召委呀?你没有亚泥,还在那打什么混泥土战?”,被告复回称“这么支持嘘嘘
东发钱给立委,到底对您有什么好处?”,声请人又回应“进委员会是抽签决定,徐是选前
给出政治献金,他也不是全部压宝,若有贿选对价,请你拿出相关证据,还有,我本人虽看
他也不爽,也不会像你这样诬赖他,话说,诋毁蓝绿立委对你又有什么好处,说来听听”,
被告则回称“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声请人再回复“你知道写这四
句箴言的末代皇帝,在位后期,贪图逸乐,奢侈无度吗?你是出来搞笑的吗?”,被告即回
称“好的 塔绿班”等语,可见本案系被告先就立法委员林淑芬所分享有关亚泥矿权撤销之
新闻报导连结一文,张贴受徐旭东捐赠政治献金之立法委员名单并留言“妳没亚泥零用金,
妳的同事有啊”等语,而遭声请人以矿业法修法与立法院社会福利与卫生环境委员会之成员
有关,不能仅以受赠者名单一概而论等论点,提出质疑,因两人对上开议题意见不合,被告
始回复“好的 塔绿班”之言词,亦即声请人及被告系就徐旭东捐赠政治献金予部分立法委
员一事与亚泥矿权撤销及矿业法修法等事宜之关连性,互有争执,且由上开留言内容,尚难
窥知声请人及被告之政治主张是否相同?抑或是否为泛蓝或泛绿阵营之支持者?自无从认定
被告系基于与声请人之政治主张相异或系因分属泛蓝、泛绿阵营而就政治主张所生争论,被
告纵以“好的 塔绿班”一词回应声请人,不能遽认被告主观上认声请人为泛绿阵营之支持
者,而以“好的 塔绿班”一词为贬抑侮辱之意。况被告所为“好的 塔绿班”之留言,单
从被告所使用之言词观之,该等用词客观上亦难认定已明显含有粗鄙、低俗之情,而有贬损
他人人格之虞;又所谓“塔绿班”,系110年8月起在台湾网络论坛PTT出现之流行语,取自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塔利班”之谐音,主要系泛蓝及其他反对阵营用以戏称泛绿阵
营及其支持者或“网军”而言,嗣因网络大肆传播影响,延伸出其他相关用语,如“好的塔
绿班”等语,上开字词并经网络名人使用,亦有维基百科、网络论坛查询资料、网络直播画
面撷图(嘉检侦卷第16至24页)可凭,故“好的 塔绿班”一词应系使用于在双方政治上意
见不同时,不与泛绿阵营支持者再为争论之意,而属网络流行之戏谑用语,被告所为自有可
能仅系借用上开网络流行之戏谑用语,表明不再与声请人争执之意,自不能遽认被告具侮辱
之主观犯意,进而以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嫌相绳。
㈢至声请人之声请意旨陈称:所谓“塔绿班”系取自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塔利班
之谐音,暗指民进党政客、支持者,不管人民死活,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跟阿富汗塔利班恐
怖份子一样,又被告于第一次检察官侦讯后于其个人脸书上张贴“还可以用小技巧一次告三
个人,让人不能移转管辖,从台北跑嘉义?很会玩嘛!塔绿班”之讯息,且“塔绿班”与具
有政治意识形态之歧视语“共匪”一词并无二致等语,并提出网络打印资料、被告110年12
月14日脸书贴文及维基百科网络打印资料为凭(本院卷第29至38页),然按交付审判制度系
监督“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之外部机制,法院仅在审查检察官所为之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
是否正确,藉以防止检察机关之滥权,是法院于审查交付审判之声请有无理由时,得为必要
之调查,惟其调查范围,应以侦查中曾发现之证据为限,不可就声请人新提出之证据再为调
查,亦不可蒐集侦查卷以外之证据,而声请人于本案侦查期间,未曾提出上开证据资料,参
酌前揭所述,本院自无从加以调查审认。
七、综上所述,本案依侦查卷内所存证据,尚无从认定被告涉有声请人所指公然侮辱罪嫌,
原不起诉处分及驳回再议处分就声请人上开各项指述予以斟酌,并就卷内证据为调查后,认
无积极证据足认被告涉有上开罪嫌,犯罪嫌疑尚属不足,而分别为不起诉处分及驳回再议之
处分,核其证据取舍、事实认定之理由,均无违背经验法则、论理法则及证据法则之情事。
本案并无得据以交付审判之事由存在,声请意旨向本院声请交付审判,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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