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毒品案 前调查官获交保及电子监控防逃确定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31日电)前调查局航基站组长徐宿良涉勾结黑道、监守自盗毒品遭起诉,一审桃园地院多次延押徐男后,日前裁定徐男交保及电子监控防止逃亡。检方不服提抗告,高院今天驳回抗告而确定。
桃园地检署侦办调查局航业处基隆站遗失安非他命6.5公斤案,发现时任航基站组长徐宿良勾结黑道、侵占扣案毒品贩卖,获利超过新台币1.6亿元,去年7月间起诉徐宿良、帮派分张益祥等9人,案件由桃园地方法院审理中。
桃园地院审酌徐宿良、张益祥从民国110年7月30日起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后续自110年10月30日及12月30日、111年3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9月1日裁定延长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共6次,羁押期间于111年10月31日届满。
桃园地院认为2人虽有羁押原因及必要,但因2人所涉罪名,于第一审延长羁押次数以6次为限,考量全案审理进度,24日裁定,徐男及张男各以新台币100万元交保及限制出境、限制住居8个月,期间须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以及定期向桃园地方法院报到。
科技设备监控部分,2人分别于每周一及周四上午10时30分至11时30分之间,持用个案手机拍摄自己面部照片并同步传送至科技设备监控中心。
检察官认为原裁定交保金额过低,且科技设备监控方式过于空泛,报到频率、范围、强度也不足,无法确保徐男及张男不会逃亡,因此提起抗告。
抗告案由台湾高等法院受理。高院今天裁定抗告驳回,全案确定。
高院指出,依检察官起诉2名被告的罪名及刑事妥速审判法相关规定,2名被告至多仅能延长羁押6次,确实已届满,不得再延长羁押。原裁定已综合审酌所有情形,并具体叙明2名被告电子报到方式。
高院表示,2人须随身携带科技设备监控中心人员所交付,专用于科技设备监控用途,得与电子脚环或电子手环等科技监控设备搭配使用的手机(个案手机),须于指定时间赴指定派出所,使用个案手机一并拍摄报到地点的机关衔、门牌,再回传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人员确认完毕才算是完成电子报告,且可依监控中心人员指示重新拍照或为其他行为。
高院指出,原裁定应足以确保2名被告难以逃亡,检察官抗告主张无理由,应予驳回。(编辑:方沛清)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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