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觉得case by case
以捡尸为例的话
直接喝到死变全尸我反而不会检讨,因为全尸没有表达意愿能力,捡全尸100%一定是捡尸人
的错
但如果是断片趴到人家身上?都已经断片了也很难说是有知情同意的能力,但这是上帝视角
,把你捡回家的人到底知不知道?不好说
再继续探讨的话就是,检讨被害者的意义是什么?
我会觉得比较大的问题是,如果你创造了一个模糊地带,再以全然的受害者自居,那是会造
成社会成本的事情,所以仅在这样的状况下检讨才是有意义的,
(但穿着清凉不代表允许人任干这应该已经算是社会共识了,所以我并不会认为这样该被检
讨
另一个我会想讨论的是,什么叫检讨?
如果我说一个人在公园运动,然后被拖进公厕强暴了,这个加害者应该要比夜店捡尸的人判
更重,这样算不算检讨?
如果我觉得对下属伸咸猪手的上司比在比较没玩那么开的酒店硬揉小姐奶的猪哥可恶太多,
这样算不算检讨?
如果直接往反面讲说无缘无故在公园被强暴就是比在夜店被捡可怜,那可能有点算?但如果
我是像上面那样说,能说我是要检讨被害人ㄇ?
对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