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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想利用未满13岁的乙烧毁前雇主厂房,甲将打火机和汽油给乙,告诉乙点燃汽油瓶丢向工
: 就可以获得一千元酬劳,后来甲乙均被逮捕,甲才发现乙已经满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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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不能两个都论 这样教唆故意会用到两次正犯故意=A+B 共犯故意=B两个都论就变成1A2B
我在想正犯故意可不可以把共犯故意吸进去阿?用竞合把他们吸在一起
我觉得可以 但在竞合才处理会有个问题用杀人故意包含伤害故意举例 杀人+伤害 法条竞合论重的但教唆既遂和间接正犯未遂 法条竞合 谁比较重 不好说所以我会在前面就两说并陈选一个写
应该这样说,原本甲误以为他对乙有支配,但其实乙已经满20,乙可以自己决定,甲对乙的支配程度最多就到教唆程度只要论对乙的教唆就可以 不用再论间接正犯
甲提供给乙工具 并要求乙协助 乙成年且答应了这样有没有共犯的可能?
瓦特 那题会有共犯没错Puma 这个b看有没有过失 a教唆犯而已
我的意思是 我觉得文章这题有共犯的讨论空间原因就是我推文说的还是甲只要主观不知道乙成年 就不可能讨论共犯?
教唆犯就是共犯阿现在就在讨论 要判他共犯 还是正犯未遂
蛤确实 我被搞蒙了那 共犯 跟 共同正犯 最直观的差异在哪
学说见解是 共同正犯对犯罪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帮助犯=对犯罪比较可有可无的帮忙 教唆犯=让人想犯罪然后间接正犯=利用别人犯罪 是一种正犯
所以共同正犯 比方说打人A跟B都必须出拳打C 才能是共同正犯A在边看B打C 即便有帮把风 最多是共犯 是这概念吗?
对 基本上是这样 但有一种神奇的共同正犯叫共谋共同正犯
这个又比较复杂惹共同正犯本身的定义是犯意联络+犯罪分担而实务见解认为小屁孩没办法跟人有犯意联络
所以依实务见解 甲不会有共同正犯故意因为他主观上 这个人就是 不能犯意联络的人但我想前面没人提到共同正犯 应该单纯是因为这题型考烂了看到就膝反射在考间接正犯未遂vs教唆犯至少我是这样喇==
所以还真就是 甲主观认为乙没有成年所以就失去共谋共同正犯的可能性了除非实务上法官直接从乙的外观条件打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