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哪个北七
把被告写我妈
叫我去当证人
笑死
我好像可以
依法拒绝作证ㄟ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项
我看不懂啥意思
第 180 条
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1.
一、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
家长、家属者。
二、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三、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
2.对于共同被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于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诉人
之
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