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莱剂零检出地方条例无效 宪法法庭判决合宪

楼主: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22-05-13 16:06:35
(一)系争安全容许量标准具全国一致之性质,属中央立法事项
  就以全国为其销售范围之国内外肉品及其产制品而言,如容许各地方得自订不同之动物
残留用药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则必然对各该地方辖区外之买卖双方及贩售、运送等行为,产
生直接、密切之实质影响。例如同一火车上所贩售含牛、猪肉之相同食品,会因经过不同县
市而有能否合法贩售之不同待遇或疑义,致民无所适从。是有关食品安全卫生之管制标准,
应具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而属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商业”及第18款规定“公共卫
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项。
(三)司法院释字第738号解释与本案之情形不同,应予区别,本案难以比附援引其结论
  声请人等援引司法院释字第738号解释,并据以主张其所订定之系争自治条例为其地方
自治立法事项。按上开解释之结论固认为地方自治团体就辖区内电子游乐场业营业场所之距
离限制,得订定比中央法律规定更为严格之要求,然上开解释亦认中央制定之电子游戏场业
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已明文赋予地方主管机关核发、撤销及废止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
办理相关事项登记之权。故地方于不牴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自得就法律所定自治事项,以
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司法院释字第738号解释理由书第3段参照)。而本案各该声请
人以自治条例所订比中央法令更为严格之系争安全容许量标准,不仅欠缺中央法规之授权,
其内容亦牴触中央法规,且其规范效果明显干预各该辖区外居民之权利义务,而非仅以各该
地方之居民为限,自与上开解释之情形有别,而难以比附援引上开解释之结论。
(四)小结
又声请人主张进口肉品得含莱克多巴胺,国内肉品仍禁用之,有违平等;又主张中央就中小
学营养午餐、国家运动训练中心及国军膳食均仅限于使用国产猪肉,显有差别待遇,违反平
等原则等语。惟前者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之选择,且受有差别待遇者系国内畜牧业者,而非地
方自治团体受有差别待遇。至于后者,开放进口并不等于强制使用,因上述采购政策而受有
相对不利之差别待遇者,亦系进口猪肉(包括莱猪或非莱猪)及其贩售业者,而非地方自治
团体或其机关。是上开声请人主张实均与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无关,亦不生是否违反平等原
则而侵害地方自治权之问题,均并此指明。
三、声请人等各该自治条例就进口肉品所订零检出之安全容许量标准,亦与宪法第148条国
内货物自由流通规定意旨有违
莱猪)及其贩售业者,而非地方自治团体或其机关。是上开声请人主张实均与中央与地方权
限争议无关,亦不生是否违反平等原则而侵害地方自治权之问题,均并此指明。
三、声请人等各该自治条例就进口肉品所订零检出之安全容许量标准,亦与宪法第148条国
内货物自由流通规定意旨有违
  宪法第107条第11款明定国际贸易政策系由中央独占立法及执行权,而中央系依我国正
式参与并受拘束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s)及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
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
PS Agreement)之相关规范,先后开放含有莱克多巴胺之牛肉及猪肉进口,然仍继续禁止国
内使用上述动物用药。因此声请人所定各该自治条例显系以国外输入之肉品为规范客体(系
争自治条例一至四均只限制进口猪肉及其产制品,系争自治条例五则同时禁止牛、鸡、猪肉
及其产制品),且系针对中央已开放且得合法进口之货物而为管制。此等管制,虽未直接牴
触宪法第107条第11款规定专属中央之国际贸易政策立法权,然因此所致之国内市场障碍,
则亦有可能间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之执行及相关国际贸易条约之履行,致对外可能违反
国际法义务。虽然对外之违反国际法,未必即当然并自动构成对内之违反宪法,然本庭于权
衡决定系争食品安全标准立法权究应由中央独占,或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时,亦应将上述影响
纳入考量,并力求国际法与国内法之调和。
楼主: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22-05-13 16:07:00
我发现,好像有些内容,跟官方当初的内容很像,包括一个火车跨域移动的食品标准,还有国际贸易障碍之类的就宪法法庭在审理时,把国际贸易有无障碍考量进去,是不是政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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