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ILoveMegumin》 之铭言:
: A在C的水中投放足以致人于死的毒药
: B在C的水中投放足以致人于死的毒药
: C喝完就挂了
: A上法院主张
: “就算我没有下毒 C照样会因B的毒药而死亡 所以我的下毒行为跟C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 B上法院主张
: “就算我没有下毒 C照样会因A的毒药而死亡 所以我的下毒行为跟C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 你是国民法官 你要怎么判
用我好久以前修的刑法概要来回答这个问题好了,请法学大大鞭小力一点,我只提最基本的
可能有一点点长,懒得看的可以直接end结论
刑法犯罪有三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
什么叫构成要件该当性?分成两个部份:主动构成和客观构成,主动构成比较简单就是有没
有犯罪意识,即故意或过失
客观构成的细项很多,包含:
—有没有被害者?
—有没有犯罪者?
—有没有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及不作为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和不作为都有故意跟过失的可能,只是作为通常偏向故意。
—有没有危害结果?没有结果即是未遂。
—有没有因果关系?(本篇探讨主题,等等会提到 )
后面两个目前不需要知道,除非A跟B要拿台湾减刑神主牌精神疾病来坦,否则后面此案例后
面两个都会通过。
探讨因果关系,又分成2个部份依序讨论:
“因果”和”归责”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有没有导致结果,和结果能不能归责于行为犯
什么意思?
举例来说:
A今天想杀了B捅了B一刀,B运气好没死住院,结果医院失火把B烧死了。
这就是行为导致了结果,但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犯。
于是乎,终于可以来回答问题了。
A跟B都在水里投下了致死剂量的药,此行为直接导致C的死亡
A跟B的说词并没有办法说明自己的行为和C的死亡无关,且两人都有犯罪事实。
因此,A跟B皆属于行为犯,且都有归责,两人都成立谋杀罪。
然后台湾法官就会说他们没有罪责,有精神障碍/可教化,判他们无期徒刑可假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