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bz612 (かなココハウス的墙壁)》之铭言:
: (1) 对于地方自治法规,中央主管机关只能监督其适法性 by释字553
: (2) 有罚则的自治法规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才会生效 by地方制度法第26条第四项
: (3) 核定可以审查适当性和适法性 by我不知道出处但大家都这样讲
: 请问上面三点 我有讲错吗?
: 如果都没错 那有罚则的自治条例的核定 中央到底能不能审查适当性?
: 谢谢喔
ybz说:适当性 = 适当与否;适法性 = 违法与否
(3) 不知道
(1)释字 比 (2)法律 大
(1) 说 中央机关只能监督适法性
"只能" 换言之就是适当性 掰
(2) 有罚则的自治法规 要中央核定才会生效
假设(3)为真 核定 = 适当性 + 适法性
这时(2)的中央机关可核定包含 适当性+适法性
又因为(1) > (2) 排除了(2)的适当性
所以就变成了
中央机关在核定有罚则的自治法规时
只能核定适法性
也就是说
当地方自治法规的罚则 "没有违法时"
中央是无法管制的
还是其实有 要搬别条?
那有个问题 自治法规说罚款1亿 这样有适法性的问题吗?
换言之我想问的是 适法性 有办法涵盖到 适当与否吗
理应来说是有一定程度 但程度到哪里啊?
1亿可以吗 5000万可以吗 1000万可以吗
500万可以吗 100万可以吗
死刑可以吗(X) 鞭刑可以吗(X) 抓去关可以吗(X)
罚则的范围能到什么程度阿
补充:好 上限是10万
那我自治法规全都订10万 这样有适法性的问题吗
这样没有违法 中央484就没有办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