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有前科可以从政吗?

楼主: qqq3892005 (ShinyaS)   2022-04-09 22:08:56
※ 引述 《yang560831 ("坏人"乔尼)》 之铭言:
:  
: 我听说
:  
: 我有一个有前科的亲戚
:  
: 竟然想要竞选当地的里长
:  
: 难道从政是不用看有没有前科的吗?
:  
: 恐怖如斯
:  
:  
:  
你看一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
全台湾大概没有
有了也该死了
(二)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
(三)曾犯刑法第142条、第144条之罪,经判刑确定。
胁迫投票不投票
贿赂投票不投票
(四)犯前3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但受缓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这边才是你要问的前科
讲白一点
只要身上没正在服刑
有前科没差
什么暴力罪杀人未遂大概都可以选
(五)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六)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
(八)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九)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二、曾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修正前为第90条之1)第1项之罪(为刑法第144条特
别规定),经判刑确定者,仍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之适用,即不得登记
为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本会86年12月10日86中选法字第74139号函释)
三、曾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6条第1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0条第1项之罪(为
刑法第144条特别规定),经判刑确定者,仍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之适用
,即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者。
四、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
选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13条)
黑道
作者: yang560831 (乔尼‧乔斯达)   2022-04-09 22:10:00
恐怖如斯我们这些良民竟然可能被罪犯统治
作者: a1234555 (肉宝宝)   2022-04-09 22:29:00
什么!?原来黑道不行,屁啦
楼主: qqq3892005 (ShinyaS)   2022-04-09 22:42:00
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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