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阁下,我的当事人的辩护词很简单。他承认自己的确在报纸专栏里写下‘现任英格兰
足球队经理是骗子、白痴、国耻’,他也承认说过这个经理‘应该被枪毙’,但我的当事人
的做法并未对原告格伦先生构成诽谤。”
“很容易就能理解其中的理由。在文章写成并且刊登时,并没有英格兰足球队经理这个人。
格伦先生在两天前已提出辞职并获批,这则新闻在被告的文章刊出当天就已成为尽人皆知之
事。”
“原告主张我的当事人提出的指控是子虚乌有,但这些指控既不是确有其事,也不是子虚乌
有,因为这些指控与任何人都没有关系。事实上,更准确地说,这些指控毫无意义。比如‘
弗拉是一匹赛马’,如果弗拉的确是一匹赛马,这句话为真;如果不是,则这句话为假;如
果根本不存在这样一匹马,这句话就毫无意义。”
“因此,陪审团不受理这宗案件。诽谤一个不存在的人简直是荒谬,我将停止对本案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