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瓦特] 要看这篇吗

楼主: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22:51
※ 引述《MosDonalds (Brett的小提琴)》之铭言:
:  回到正题,根据书的内容,犯罪的主观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
: 定故意(specific intent)。并举例,如果行为人内心渴望犯罪结果发生,则有特定故
: 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为行为但缺乏渴望结果发生的这个想法(例如:是为了让入侵者
: 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财产而拿斧头砍入侵者的脚),则属于普遍故意。
特定故意 = 行为人内心渴望犯罪结果发生
普遍故意 = 行为人是故意为行为但缺乏渴望结果发生
(让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财产而拿斧头砍入侵者的脚)
蓄意 - 明知 - 鲁莽 - 过失
普遍故意 落于 明知~鲁莽
特定故意 必然是蓄意
: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据最高法院新闻稿中采用的事实:“汤景华预见用火点燃停放
: 骑楼的机车,#极易 造成火势延烧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车辆,而且凌晨3 时左右,是一般
: 人熟睡时刻,本案住宅楼上住户 #会逃生不及,#而发生死亡的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
: …”则应该是对应到MPC的“明知”。
问题来了 为什么是明知? 而非蓄意?
他指出了"预见用火点燃机车" "极易"
"半夜3点" "会逃生不及" "而发生死亡"
这样要如何说明"缺乏渴望结果发生"?
这样不就又回到:
我知道我这样做会杀死人 而且我故意这样做
但我只要不在乎有没有人死亡 就只是明知而非蓄意?
这我逻辑上还是无法接受的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31:00
这个是美国刑法 要找你板有修英美法的人才能解
楼主: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32:00
太麻烦惹ㄅ不管什么法 我觉得要摆脱直接故意/特定故意第一件事情要做的就是把"行为"与"杀人"做分离这样才能把"故意行为而死人"与"直接故意杀人"做分离外行人如我是只能接受这逻辑不然当"行为"无法与"杀人"做分离那你的"故意行为"就直接 = "故意杀人" 哪来的间接
作者: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1-12-16 23:34:00
英美法对故意过失的判断 跟德国法不太一样而且差蛮多的 不过我也不太熟捏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39:00
杀人就是一种行为了 这个无法分离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当劳)   2021-12-16 23:40:00
英美法就是分general intent跟specific intentㄚ体系跟德日和台湾不一样这个案子在美国法的体系明显是前者会被判得比德日体系中
楼主: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40:00
可以ㄚ 比方说 纵火 跟 杀人本来就是两回事ㄚ
楼主: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41:00
为什么明显是前者 至少你文章那个人的解释看不出来他抓出来的几个重点都明显指向犯罪者知道而且预期会发生有人会死哪里来的"缺乏渴望结果发生"? 说明一下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当劳)   2021-12-16 23:44:00
不过本店美国刑法只有4学分上学期刑法都在讲分则larceny,rape之类的下学期刑诉所以今天的讨论我了解的也不是很深入
楼主: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44:00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45:00
纵火跟杀人在刑法的概念中 原则上算2种不同的行为但如果你是利用纵火来杀人 那就算一个杀人行为无论如何 这是不能分离的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当劳)   2021-12-16 23:46:00
我刚刚还去翻当时美刑上课讲义 根本没教这个欸 哭啊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6 23:52:00
如果比较精确的说法 后者应该是纵火结果有人死亡这种情形不一定全部论杀人 有可能是过失致死
楼主: walter741225 (瓦特)   2021-12-16 23:54:00
那这样更赚耶我觉得我现在的死结就是我纵火来杀人 + 人有没有杀死无所谓 = 间接 倒底我确实故意杀死人 但我只要拿出无敌借口 = 间接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1-12-17 00:02:00
这个借口 是检察官要负责去推翻的 无法推翻就只能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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