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sDonalds (Brett的小提琴)》之铭言:
: 回到正题,根据书的内容,犯罪的主观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
: 定故意(specific intent)。并举例,如果行为人内心渴望犯罪结果发生,则有特定故
: 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为行为但缺乏渴望结果发生的这个想法(例如:是为了让入侵者
: 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财产而拿斧头砍入侵者的脚),则属于普遍故意。
特定故意 = 行为人内心渴望犯罪结果发生
普遍故意 = 行为人是故意为行为但缺乏渴望结果发生
(让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财产而拿斧头砍入侵者的脚)
蓄意 - 明知 - 鲁莽 - 过失
普遍故意 落于 明知~鲁莽
特定故意 必然是蓄意
: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据最高法院新闻稿中采用的事实:“汤景华预见用火点燃停放
: 骑楼的机车,#极易 造成火势延烧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车辆,而且凌晨3 时左右,是一般
: 人熟睡时刻,本案住宅楼上住户 #会逃生不及,#而发生死亡的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
: …”则应该是对应到MPC的“明知”。
问题来了 为什么是明知? 而非蓄意?
他指出了"预见用火点燃机车" "极易"
"半夜3点" "会逃生不及" "而发生死亡"
这样要如何说明"缺乏渴望结果发生"?
这样不就又回到:
我知道我这样做会杀死人 而且我故意这样做
但我只要不在乎有没有人死亡 就只是明知而非蓄意?
这我逻辑上还是无法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