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儿子打亲生老爸
但儿子以为他打的不是亲生老爸
尤其是在那种没有主客观要件的年代
看完你客观上的行为后
就会直接判殴父罪
枭首登出人生
但是汉朝有一个儒学大师
对这个案件认定是老爸没尽本分
所以殴伤父亲这一条是无罪
中华法系的刑法
早在2000年前
就遇到主客观不一致的错误问题
用的理由虽然跟现代差很多
但结论几乎快跟西方近代主观犯罪理论一致
而且汉朝也没有无罪推定
在那种把孝道当作比生命还重要的古人
能做出这个决定还满屌的= =
接着在唐朝后
唐律针对主客观不一致的问题直接明订在法条
“其本应重而犯时所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也就是现在台湾最高法院最爱用的理论
所知所犯的前身
废掉文言文后
就会看不懂这么屌的法律研究
很不方便
要考文言文就应该让法律系来考
整天都在捧西方法律学者的老二
偶尔也该来见识一下中华法系的强大
西方人在呼呼嘿嘿当农奴的时候
我大唐朝农奴就已经知道怎么解决主客观不一致的问题了
西方人还必须要进化到中产阶级时才想得出来
唐朝农奴屌打18世纪西方刑法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