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妈妈嘴咖啡厅老板好可怜

楼主: an94mod0 (an94mod0)   2021-10-29 18:06:24
※ 引述《Emerson158 (红豆 X 八嘎 X 乌鲁赛)》之铭言:
: 这个案子
: 发生一段时间了,
: 不过是在淡水河西岸发生,所以淡水河东岸的我焖
: 有点没记忆
: 不知道有没有,住八里的当地居民
: 在这边可以简单描述一下
对于媒体报导谢依涵杀害张翠萍、陈进福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最高法院说明如下:
一、 该损害赔偿事件共有二件上诉本院,分别为(一)张翠萍的母亲李宝彩请求吕炳宏
、陈唐龙、彭元忠(以下称吕炳宏等人)依民法第188条雇用人责任之规定,应与谢依涵连
带负损害赔偿责任,经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号判决:谢依涵系受雇于吕炳宏等
人,该三人应与谢依涵连带给付李宝彩新台币(下同)3,680,810元。吕炳宏等人不服,
提起第三审上诉,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0号以吕炳宏等人之第三审上诉不合法,裁定驳
回上诉确定。(二)陈进福之子陈晔、陈晞请求吕炳宏等人或妈妈嘴企业有限公司应与谢
依涵连带赔偿事件;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号判决,认为谢依涵并非受雇于吕
炳宏等人,该三人不用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认定谢依涵系受雇于妈妈嘴企业有限公司,判
决妈妈嘴企业有限公司应与谢依涵连带负责赔偿,此事件经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号判
决,认为谢依涵究竟系受雇于妈妈嘴企业有限公司或系受雇于吕炳宏等人,尚待调查,此
攸关应由妈妈嘴企业有限公司或应由吕炳宏等人与谢依涵负连带赔偿责任,故将全案发回
台湾高等法院重新调查审理。
二、 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号判决认定谢依涵系在执行职务时杀害张翠萍死亡
,吕炳忠等人应负民法第188条之雇用人责任之理由如下:
(一)陈进福于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偕同其妻张翠萍至妈妈嘴咖啡店消费时,谢依涵利用准
备饮料之机会,将含有Zolpidem成分之短效型安眠药加入陈进福夫妻点用之热咖啡,交其
饮用,俟其服用后药效发作陷于意识不清、不能抗拒之状态时,再将之扶至店外淡水河边
红树林处附近,以预藏之水果刀予以杀害;谢依涵将掺有安眠药之饮料,交给陈进福夫妻
饮用,系其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之一部分。一般顾客愿在咖啡店消费,系相信可在安全无虞
之环境消费始会前往,身任店长为顾客准备饮品本属谢依涵之职务范围,其将安眠药掺入
陈进福夫妻于该店所点选之饮品,该行为外观上具有执行职务之形式,且该店亦为其执行
职务之地点,客观上可认谢依涵系在执行职务,不能以陈进福夫妻生命遭侵害之地点系在
淡水河边红树林,非在咖啡店内,即认为与谢依涵执行职务无关。
(二)吕炳宏等人合资经营妈妈嘴咖啡店虽有员工教育手册,惟该手册并无关于顾客消费及
场所安全之注意事项。店员于当晚七点半左右已发现陈进福神情昏沈,脸色难看,却未予
关心,提供协助,亦未通报当时在办公室内之吕炳宏,甚至于晚间八点半再到客人用餐区
,看到陈进福仍紧闭双眼坐在座位上,仍未理会,致错失两次避免不幸事件发生之机会,
足认吕炳宏等人经营之妈妈嘴咖啡店对于顾客在店内发生状况,或身体不适时应如何处理
,并无建制一套通报及处理流程,亦未对于店长及其他员工,有无适时处理顾客之身体异
常状况,建立监督之机制。其次,依照吕炳宏所陈述,谢依涵上班原穿短裙搭配内搭裤,
当晚吕炳宏看到谢依涵更换运动长裤,询其原因仅答称学跳水,并未注意查询谢依涵于工
作中离开咖啡店在外落水之行为,显见妈妈嘴咖啡店对于身为最资深者或店长之谢依涵,
于工作中离开咖啡店之行为,亦无管理监督之机制,致谢依涵得以从容将陷于意识不清、
不能抗拒状态之陈进福扶出店外杀害,吕炳宏等人合资经营之妈妈嘴咖啡店显然对于谢依
涵之监督未尽相当之注意义务,所以无法免除吕炳宏等人所应负之雇用人责任。
三、民法第188条第1项所谓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不仅指受雇人因执行
其所受命令,或委托之职务本身,或执行该职务所必要之行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而言
,尚包括受雇人之行为,在客观上足认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之行为在内,例如利用职务上
之机会及与执行职务之时间或处所有密切关系之行为等,均属于执行职务,这样才可以保
护第三人之权利,使第三人有获得赔偿之机会,不能将谢依涵在妈妈嘴咖啡店将安眠药加
入咖啡,让陈进福夫妻饮用,使其意识不清之行为,与嗣后将其扶至店外杀害行为予以分
开为两个个别行为,而谓其在店外之杀害行为,非属执行职务,吕炳宏等人仍应负雇用人
赔偿责任。
四、民法第188条所以规定雇用人应对于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负
连带赔偿责任,无非是因为雇用人借由受雇人为其工作,因而扩大或延伸其活动范围,雇
用人自应就其选任监督受雇人负注意之义务,以预防受雇人在工作时发生侵害他人权利之
情事,注意之范围包括受雇人之性格、操守等。
五、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号判决认为吕炳宏等人应负雇用人赔偿责任,不是因
为他们未检查谢依涵为顾客所准备之饮品是否安全,而是因为他们对谢依涵未尽到选任及
监督之注意义务,所以必须对于谢依涵所为侵害顾客之行为负责。上开民法第188条之规
定,系雇用人对第三人之责任,雇用人不能因其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事由而解免其责任。或
谓吕炳宏等人曾遭谢依涵诬陷为共犯,尚须就谢依涵不法行为负责,有失公平云云,惟谢
依涵于犯后虽有诬攀吕炳宏等人,亦仅属吕炳宏等人与谢依涵之内部关系,与吕炳宏等人
应对第三人负雇用人赔偿责任,系属二事,不应混为一谈。如因此就认为第三人不得向吕
炳宏等人请求赔偿,无异将谢依涵诬陷吕炳宏等人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岂不是
更为无辜,实非事理之平。至于谢依涵称其与陈进福间有特殊关系,亦仅系其杀害陈进福
夫妻的内心动机,不影响吕炳宏等人对于谢依涵杀害张翠萍之行为,所应负的雇用人责任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当劳)   2021-10-29 18:12:00
你是马来人?
作者: Ikaros2601 (洗尽铅华)   2021-10-29 18:14:00
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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